????7月5日,《梧州日報》上刊登了蒙山鎮派出所樂于為民辦小案的報道。報道中所列出的案件,確實是很小的案件,“繳獲盜竊的羅魚8條,價值200多元”、“搜出盜竊的涉案柴油30千克”,甚至是村民打死狗的案件,這些案件,在一些地方可以說根本沒人理會。正如報道中所說“一些群眾形成了公安機關只重視大要案件,而忽視小案件偵破的誤解”。
????然而,在蒙山鎮派出所的民警看來,這些小案也是案件,都是與群眾利益有關的,只要盡職盡責去偵破,同樣能夠取得偵破大要案件的社會效果。所以,筆者認為,“一心為民辦小案”體現的正是“群眾利益無小事,一切以群眾利益為重”的理念。
????胡錦濤總書記曾經指出:“堅持立黨為公、執政為民,不能停留在口號和一般要求上,必須圍繞人民群眾最現實、最關心、最直接的利益來落實”。這就要求我們各級領導干部,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,在對待群眾利益時必須時時刻刻都能以小為大、以小為重、以小為憂,認認真真地對待群眾的“小事”。
????目前,幫助受災群眾災后重建是我市一件涉及面廣的大事,各級黨委、政府自然會全力以赴去做好。但對于一些諸如當地起房子的習俗、房子的樣式設計等小事,卻容易疏忽。殊不知,這些小事如果不重視,不處理好,群眾對災后重建工作不滿意,就有可能拖延災后重建的步伐。因此,對于各級領導干部來說,凡是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實際困難的事情,再小也應當竭盡全力去辦。只有這樣,群眾的“最現實、最關心、最直接”的利益才能夠得到較好的實現和維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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